家具在制造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有机物,而这些有机物在家具使用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步挥发,对人体造成危害。为控制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欧盟理事会于1988年12月12日颁布了针对建筑产品安全的89/106/EEC指令,1999年3月11日又颁布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1999/13/EC指令。
1. 甲醛
各种木质板材(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实木板)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粘合剂,因此可能含有甲醛(formaldehyde)。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发头痛、严重的呼吸道刺激和眼刺激;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引起皮肤过敏;还会有致突变作用,诱发肿瘤。
欧盟理事会在1988年12月12日颁布了建筑产品安全指令89/106/EEC指令,并于1993年7月2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93/68/EEC指令)。该指令指出,建筑产品只能在其符合预定用途的条件下方可投入市场。为此,它们在安装到工程中之后必须在机械强度的稳定性、防火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等方面满足指令附录规定的基本要求。其中健康和环境一项中要求不得向空气中释放有害气体。
89/106/EEC指令并未规定木质板材中甲醛含量的具体要求。具体含量规定可参见EN 13986《建筑用人造板 性能、合格评定和标志》,检验标准为EN 120《木质板材.甲醛含量的测定.钻孔萃取法》和EN 717-2《木质板材.甲醛释放量的测定.用气体分析法测定甲醛释放量》。
EN 13986规定,E1类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小于8 mg/100g,释放量≦3.5 mg/m2•h,或≦5 mg/m2•h(生产三天内);E2类板材(必须经过修饰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为8~30 mg/100g,释放量为3.5~8 mg/m2•h,或为5~12 mg/m2•h(生产三天内)。
2. 挥发性有机物
1999年3月11日欧盟颁布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1999/13/EC指令,简称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指令。该指令涉及了使用有机溶剂的几乎所有领域,如印刷、汽车涂装、制药、表面清洁等。2004年欧盟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令不包含适用于油漆和清漆使用要求的油漆指令(2004/42/EC指令)的领域(包括某些导致对流层臭氧数目升高的涂料、染料、汽车表面整修产品,其VOC排放设定值比之前允许值调低了很多,要求更加严格了)。
VOC指令也涉及家具行业,主要是因为家具中的硬木夹板、粘合剂、甲醛泡沫绝缘材料、油漆、清漆、亮漆、封边剂中含有如甲醛、挥发性卤代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有机挥发物,其具体排放控制标准可参见下表。
内容 |
溶剂消耗量(吨/年) |
废气排放限值(mg C/Nm3) |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占溶剂的百分比) |
总排放限值
(新源) |
木制品表面的涂料 |
15~25 |
100(1) |
25 |
|
>25 |
50 / 75(2) |
20 |
|
木料浸渍 |
>25 |
100(3) |
45 |
11 kg/m3 |
木料和胶 |
>5 |
|
|
30 g/m2 |
涂料原料、清漆、油墨、胶粘剂(4) |
100~1000 |
150 |
5 |
溶剂总量5% |
>1000 |
150 |
3 |
溶剂总量3% |
注:(1)排放值适用于密封的情况下的涂装和干燥过程;
(2)第一个值为干燥过程的限值,第二个值为涂装过程的限值;
(3)不适用于用木馏油(creosote)浸渍;
(4)瞬时排放不包括涂料的原料为在密封容器中以制剂形式出售的溶剂。 |
除该表外,欧盟1999/13/EC指令规定:任何一种卤代VOC(在R40的毒性范围内)的排放极限值为20 m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