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申报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具体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所需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
平面图复印件;
5、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
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1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原件正本、副本、明细本;
(注:食品添加剂新发证企业只需提交1-9项内容)
12、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13、企业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办理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省局食品监管处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2)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决定
省质监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证书发放 准予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予生产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
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求的企业请联系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代理机构浙江莱德标准技术有限公司,电话:400 883 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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