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作压力大于0.5巴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阀门、压力计等)和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膜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通过强制性法规——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Directive 97/23/EC简称PED),于1999年 11月 29日正式生效,井将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届时,未经欧共体指定授权机构认证的制造厂商,不带CE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进人欧共体市场。 PED的意义是用一个统一的认证方案代替各个国家原有的规则,它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审要求适用于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符合性评审由欧共体指定的授权机构(Notified Bodies)执行。CE标志是一种象征,获得CE标志的产品表明其符合有关指令的要求,井可以自由地进人欧洲市场。
1 承压设备指令(97/23/EC)目录
第1章 范围和定义 第2章 市场监督 第3章 技术要求 第4章 自由流通 第5章 符合性假设 第6章 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常设委员会 第7章 承压设备常设委员会 第8章 安全条例 第9章 承压设备分类 第10章 符合性评审 第11章 材料的欧洲批准 第12章 授权机构 第13章 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第14章 用户检验机构 第15章 CE标记 第16章 非法CE标记 第17章 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执行本指令的负责当局互相合作,井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帮助实现本指令的功能 第18章 引起拒绝和限制的决定 第19章 废除 第20章 更换和过渡条款 第21章 本指令接受者 附录I 基本安全要求 附录II 符合性评审表 附录III 符合性评审程序 附录IV 确定第12章授权机构和第13章队可 的第三方机构的最低准则 附录V 按第14章确定用户检验机构的准则 附录VI CE标记 附录VII 符合性声明
2 PED主要内容简介
2.1 设备的分类和符合性评审模式
(1)设备的分类取决于下列参数:
1)设备的型式:容器、管道、附件; 2)流体(气体、液体、蒸汽)的性质:根据危险程度,分成两组。第1组由危险性流体组成,按67/548/EEC指令规定,包括下列流体:易爆炸的,极易燃的,高度易燃的,易燃的(最高使用温度超过闪点),剧毒的,有毒的,氧化的。第2组由第1组以外的流体组成; 3) 最大工作压力: Ps(巴) 4)容积或公称直径:V(升)或DN(毫米) 根据上述几项参数,查表(容器为表1至表4,有过热危险的直接火或其他方式加热的承压设备和压力锅为表5,管道为表6至表9)确定设备的危险性类别(分I、II、III、IV四类)。 第3章第1.1(a)节第一行缩排的容器,作为例外,用于贮存不稳定气体,按表1分类为I和II类的容器必须归入III类。
(2)符合性评审模式
第3章第1.1(a)节第二行缩排的容器,作为例外,手提式灭火器和呼吸设备的瓶子至少必须归入III类。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A1: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模式B:EC型式批准 模式B1:EC设计批准 模式C1:型式符合 模式D:生产质量保征(ISO9002) 模式D1:生产质量保证(ISO9002)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 模式E1: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 模式F:产品验证 模式G:EC单元验证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ISO9001) 模式H1: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ISO9001)
(3)不同类别承压设备的符合性评审模式:
III |
B1 + D |
B1 + F |
B + E |
B + C1 |
H |
2.2 基本安全要求
按照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为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产品标准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出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等原因,各国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现。PED就是欧共体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而公布的强制性法规。对PED而言,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方法。但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1)设计: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确保安全处理和操作,检验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蚀和其它化学侵蚀,磨损,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 (2)永久性连接(焊接):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对于II、III和IV类承压设备,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3)无损检测: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对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4)最终评定;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最终检验。最终评定必须包括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 (5)材料: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1)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2)采用按第11章,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3)采用进行专门评定的材料;对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材料的专门评定必须由授权机构进行。 (6)定量要求:1)许用应力:如对包括正火(正火轧制)钢在内的铁素体钢(不包括细晶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不得超过2/3计算温度下的屈服极限和 5/12的20℃下强度极限下限;2)接头系数:对设备进行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测证实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时为1;对设备进行随机无损检测为0.85;对设备只进行外表检查而不作无损检测时为0.7;3)限压装置: 瞬时的压力彼动必须保持在最大许用压力的10%以内; 4)水压试验压力:不得小于根据承压设备服务中可能经受的最大载荷,考虑最大许用压力和最大许用温度相应乘以系数1.25或最大许用压力乘以系数 1.43,取两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过20℃且不超过最低预定操作温度下作拉伸试验,断裂后其延伸率不小于14%,且其ISO夏比V形试样的冲击破坏能量不低于27J。
3 PED认证的主要工作
(1)设计批准;提供设计制造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企业内部标准,产品图纸,计算书,材料明细表,对PED“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的对比分析,危害性分析,操作说明书,产品符合性声明等; (2)材料批准。提供材料质保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外购材料的供应商评审; (3)焊接工艺及焊工评定:制订评定计划,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准备焊接试板和焊材,进行工艺评定和焊工评定试验; (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 (5)质量体系批准:提供质量手册,最近两次年审报告,不一致项及纠正记录,满足PED要求的补充程序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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